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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供用热力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259号申请人石家庄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某号。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881.8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