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杰等诉任长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杨志权,任长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230号原告高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杨志权,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任长太,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杨志权诉被告任长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杰、杨志权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杨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含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