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杜某与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9民初25号原告杜某。被告穆某。原告杜某与被告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穆勇志,××××年××月××日生育次子穆墉烁。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吵架后被告屡屡对原告大打出手,殴打原告,至今已有十余次。2015年12月17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原告现实在忍无可忍,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身体与心理造成巨大伤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穆勇志、次子穆墉烁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被告穆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穆勇志,××××年××月××日生育次子穆墉烁,至2016年1月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原告杜某诉称,没有共同财产,但有共同债务50000元,是原告借别人的钱,而且被告向被告哥哥及朋友借款55000元,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穆某辩称,自己借其亲属及朋友20000元,原告向别人借钱没有和自己商量,原告开门市的钱是原告借的。被告对原告所辩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结婚,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长子穆勇志、次子穆墉烁,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维护家庭和睦,应给原、被告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