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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麻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405号原告麻某。委托代理人刘发仓,新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凡秀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焕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