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麻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405号原告麻某。委托代理人刘发仓,新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凡秀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焕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