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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6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杜新兰与吴福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新兰,吴福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6504号申请执行人杜新兰。被执行人吴福强。被执行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吴福强。原告杜新兰与被告吴福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新兰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福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4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查无下落,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650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