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民事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志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通 知 书(2016)吉0191民督7号支付令申请人: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0号。法定代表人:赵丽杰,总经理。被申请人:田志军,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合隆村大田家洼。申请人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车辆租赁《合同书》、《欠据》,要求被申请人田志军给付拖欠的租赁费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壹角壹份(¥17,977.1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田志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壹角壹份(¥17,977.11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