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陈泽友与王青梅、王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友,王青梅,王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泽友,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青梅,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魏,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王青梅之子。上诉人陈泽友因与被上诉人王青梅、王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泽友,被上诉人王青梅、王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谭晓燕代理审判员 付 巍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