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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太仓市工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洪庆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工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洪庆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335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工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时涛。被执行人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洪庆鑫。太仓市工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洪庆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洪庆鑫于2015年8月5日前支付太仓市工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共计5173313元。若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洪庆鑫逾期付款,则另承担违约金5万元。因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洪庆鑫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工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60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