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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水源与郑州启辰科技有限公司、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源,郑州启辰科技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513号原告张水源,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郑州启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松,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水源与被告郑州启辰科技有限公司、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后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雪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