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鹏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鹏(曾用名“陈龙”),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2014年3月17日因盗窃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陈鹏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高新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责令被告人陈鹏退赔被害人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元;退赔被害人涂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元;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零五元;退赔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七十元;退赔被害人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元。原审被告人陈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鹏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国富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熊祖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