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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权与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权,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5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权,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左玉林,经理。李权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2015)根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其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李权4636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3.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02.54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将上述款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5)根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马 世 磊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藏 松 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