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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大伟与傅小步、济宁高新区鸿燕摩托车销售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伟,傅小步,济宁高新区鸿燕摩托车销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杨大伟。委托代理人杨秀娟,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小步。被告济宁高新区鸿燕摩托车销售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单位负责人都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丽、张文韬,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大伟诉被告傅小步、济宁高新区鸿燕摩托车销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大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秀娟、被告傅小步、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大伟诉称:2015年11月18日,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郯淮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电动车撞到停在路边的由被告傅小步驾驶的车号为鲁H×××××自卸低速货车左后部,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万元医疗费。事故经东海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傅小步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车登记车主为济宁高新区鸿燕摩托车销售部,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经给付检查费,余款未付。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傅小步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车是我的,我的车有保险,给了原告1200元了,按照规定赔偿。被告济宁高新区鸿燕摩托车销售部未答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待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我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17时30分,原告杨大伟驾驶飞利浦二轮电动车沿郯淮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郯淮线双店镇王白村加油站东时,电动车撞到停在路边的由被告傅小步驾驶的车号为鲁H×××××自卸低速货车左后部,造成原告杨大伟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经东海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杨大伟负事故主要责任,傅小步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杨大伟受伤后,在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支付医疗费11859.22元,其中包含有傅小步支付的1207.70元。2016年1月5日,原告杨大伟的伤情经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鉴定意见为,杨大伟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面部外伤,面部戳伤,颈椎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疗终结时间45日,护理期限1个月,营养期限15日。支付鉴定费600元。事故造成原告电动车损坏,原告支付施救费200元,支付修理费1300元。另查明,傅小步驾驶的鲁H×××××自卸低速货车是其在济宁高新区鸿燕摩托车销售部购买并登记在该销售部名下。该车在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事故认定书、病历及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报告、用药清单、修车费用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自觉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切实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赵凯利违反交通法规导致发生事故,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超过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由事故当事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事故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及各当事人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情况,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酌情由傅小步承担40%。原告要求销售部承担赔偿责任,因销售部作为车辆出售者,不是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统计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标准计算,原告杨大伟的损失为:医疗费11859.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8天)、误工费1844.13元(45天)、护理费1246.50元(1个月)、营养费225元(15天)、鉴定费600元、施救费200元、修理费1300元,合计17434.8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4590.63元,超出交强险范围外2844.22元,由傅小步赔偿40%,为1137.68元。其余部分损失由原告杨大伟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大伟各项损失14590.63元;二、被告傅小步赔偿原告杨大伟各项损失1137.68元,扣除傅小步已垫付的1207.70元,杨大伟应当返还傅小步70.02元;三、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原告杨大伟负担180元,由傅小步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严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婷婷法律条文、上诉须知及表的款汇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二、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附标的款汇款注意事项:1、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收款人必须使用列明的名称,前面不能添加“江苏省”字样,否则会导致汇款不成功。汇款请使用如下账号:户名:东海县人民法院帐号:47×××72开户行:中国银行东海县城中支行事故认定书;2、病历及出院小结;3、票据;4、司法鉴定报告;5、用药清单;6、修车费1300元。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判员严亮2016年2月16日()书记员注:1、本判决书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时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2、本判决书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组成。3、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4、事实部分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5、理由部分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6、判决结果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7、民事判决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