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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叶美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美兰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催字第43号申请人:叶美兰。申请人叶美兰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叶美兰因遗失银行本票一张(号码为1030337524868612,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7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22日,持有出票人叶美兰,收款人石京艳,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假日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叶美兰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要武审 判 员  刘新君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