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叶美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美兰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催字第43号申请人:叶美兰。申请人叶美兰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叶美兰因遗失银行本票一张(号码为1030337524868612,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7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22日,持有出票人叶美兰,收款人石京艳,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假日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叶美兰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要武审 判 员 刘新君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