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长兴农资有限公司、管志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长兴农资有限公司,管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中山。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长兴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卢黄河。被执行人管志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管志辉在桂林市秀峰区桂林正阳步行街正阳广场广首-05号、广首-10-2号、广首-02-2号、广1-16号、广1-17号、广1-31号、广1-38号、广1-39号、、广2-13号、广2-14号、广2-15号、广2-16号、广2-17号、广2-20号、广2-21号、广2-28号以及桂林市正阳步行街东9栋9-2-04号有房产,本院在审理中已保全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管志辉所有的位于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桂林正阳步行街正阳广场广首-05号、广首-10-2号、广首-02-2号、广1-16号、广1-17号、广1-31号、广1-38号、广1-39号、广2-13号、广2-14号、广2-15号、广2-16号、广2-17号、广2-20号、广2-21号、广2-28号以及桂林市正阳步行街东9栋9-2-04号共十七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