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9献民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宋雨涵与孟庆会、齐国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雨涵,孟庆会,齐国芹,彭涛涛,献县沧石加油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929献民221-1号原告宋雨涵。委托代理人赵有才,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会。被告齐国芹。被告彭涛涛。被告献县沧石加油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雨涵诉被告孟庆会、齐国芹、彭涛涛、献县沧石加油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彭涛涛及献县沧石加油中心,替被告孟庆会、齐国芹偿还了借款本金50万元。原告表示在此案诉讼中申请撤销对被告彭涛涛、献县沧石加油中心的起诉,原告宋雨涵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雨涵对彭涛涛、献县沧石加油中心撤回诉讼请求。审判员 李大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