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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爱民与钟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33号原告吴某,男。被告钟某,男。原告吴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廷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屈迎昕、XX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田丽萍担任记录,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被告钟某分别于2008年12月7日、2009年3月11日、2009年7月17日、2009年8月20日四次向原告吴某借款20000元、20000元、50000元、10000元,共计借款100000元,借款当天,被告钟某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钟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钟某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吴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四份,拟证明被告钟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张家界市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街道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区公安分局崇文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钟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依法向钟铁牛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被告钟某原系张家界市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钟某既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明了案件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定。本院结合对现有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基本事实:被告钟某分别于2008年12月7日、2009年3月11日、2009年7月17日、2009年8月20日四次向原告吴某借款20000元、20000元、50000元、10000元,共计借款100000元,借款当天,被告钟某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钟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现被告钟某无法联系。原告吴某遂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钟某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钟某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钟某向原告吴某借款1000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债务人对其所欠的债务有清偿的义务。因此,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钟某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20元,共计2920元,由被告钟某承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廷杰人民陪审员  屈迎昕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