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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执复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袁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袁秀芳;杨忠明;张明军;张贵雷;高伟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复4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驻所地:阳谷县张秋镇。负责人:杜思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陶亦桂,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系该行员工。异议人(被执行人):袁秀芳,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莘县。委托代理人:郑亚楠,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忠明,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明军,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贵雷,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高伟见,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复议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异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于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以下简称张秋支行)与杨明忠、袁秀芳、张明军、张贵雷、高伟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谷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忠明、袁秀芳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农商行张秋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应付利息;二、张明军、张贵雷、高伟建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张明军、张贵雷、高伟建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忠明追偿。张秋支行收到判决后,向阳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阳谷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阳谷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阳执字第13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忠明、袁秀芳等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据该裁定,2015年8月19日,阳谷法院扣划了袁秀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狮子楼路支行(账户03×××84)的存款50126.88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的存款52219.52元。得知本人账户存款被阳谷法院扣划后,袁秀芳于2015年12月14日向阳谷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一、该案的执行依据阳谷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错误且未生效。我与被执行人杨忠明在2012年9月7日以前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忠明与张秋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我对此并不知情,并且农户评级授信申请、调查表及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上我的签名均系伪造,张秋支行对此事明知,因此涉案合同对我无效。早在2011年初我与杨忠明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2年7月23日我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杨忠明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2012年9月7日我与杨忠解除了婚姻关系。杨忠明的借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此笔借款系杨忠明的个人债务,我不应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与杨忠明离婚后,再也没回到过阳谷县张秋镇前楼村。时至今日,也未收到过(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案件的开庭传票,更未收到(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诉法规定,判决书未送达则不生效。因此,依据未生效的判决书的执行行为是错误的。再者,当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做为被执行人袁秀芳也未收到过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法院直接冻结划拨袁秀芳名下存款违反法定程序。二、我名下的存款系现任丈夫李保银的个人财产,我与李保银在2013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我无收入,被执行的款项是李保银的婚前个人财产。李保银既非(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也未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被执行的款项应当返还给案外人李保银。请求撤销阳谷法院(2015)聊商初字第1083号执行裁定书,返还被扣划款项。申请执行人张秋支行辩称:一、异议人认为(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错误,理由不成立。被执行人杨忠明借款时与异议人袁秀芳系夫妻关系,袁秀芳也在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中签字确认。袁秀芳签字是否真实,不应当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审查,而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审查。杨忠明借款发生于2011年8月和9月,袁秀芳与其离婚时间为2012年9月7日,此时借款已到期,袁秀芳所述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事实不符。二、2013年8月1日,袁秀芳与李保银结婚,自此之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存款在袁秀芳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该存款的所有人应为袁秀芳。在阳谷法院异议听证期间,异议人袁秀芳提交了以下证据:一、(2012)阳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2012年9月7日袁秀芳与杨忠明二人解除了婚姻关系。二、袁秀芳与李保银的结婚证一份,证明袁秀芳与李保银于2013年8月1日登记结婚,现共同居住在莘县十八里铺东李庄村。三、(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开庭传票、起诉状送达回证一份,证明2015年4月22日对杨忠明、袁秀芳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是杨忠明在收件人处代袁秀芳签名,而袁秀芳并未收到。四、(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判决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2015年6月17日在对杨忠明、袁秀芳送达判决时系杨忠明之父杨万海代收,袁秀芳未收到过该案的判决书。五、(2015)阳执字第1358号执行裁定及执行通知送达回证一份,证明该案在冻结扣划袁秀芳的款项时并未通知到袁秀芳,执行程序不合法。申请执行人张秋支行质证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申请人提交证据证实1083号案件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其应当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不能以此作为撤销执行裁定的理由,证据五证明了阳谷县法院已经在执行过程中履行了相应的送达义务。阳谷法院查明:2011年9月1日,张秋支行与杨忠明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的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上有异议人袁秀芳的签名。合同签订后杨忠明于2011年9月12日向张秋支行借款7万元;2011年9月15日向张秋支行借款3万元,共计10万元。因杨忠明未还款,张秋支行起诉至本院要求杨忠明、袁秀芳偿还欠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忠明、袁秀芳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农商行张秋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应付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对杨忠明、袁秀芳送达判决书,二人的判决书均由杨忠明之父杨万海代收。张秋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5)阳执字第13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忠明、袁秀芳等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袁秀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狮子楼路支行(账户03×××84)的存款50126.88元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的存款52219.52元。阳谷法院另查明:异议人袁秀芳与杨忠明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23日,袁秀芳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杨忠明的婚姻关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2012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12)阳民初字第1755号调解书,确认二人解除婚姻关系。2013年8月1日,袁秀芳与李保银登记结婚。阳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异议人袁秀芳与杨忠明已于2012年9月7日离婚,于2013年8月1日与李保银登记结婚,并且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莘县十八里铺镇东李庄村。2015年6月17日杨忠明之父杨万海已非异议人袁秀芳的同住成年家属,其代袁秀芳签收判决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袁秀芳称未收到该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秋支行没有证据证明杨万海将该判决书转交给异议人袁秀芳。因此,(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效力,该案件不能进入执行程序。综上,本院依据(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设立(2015)阳执字第1358号案件不当,应予撤销。依据该执行案件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亦应当撤销。至于异议人称(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和实体中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关于异议人称被扣划的银行存款为李保银的婚前个人财产问题,李保银已作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作出了(2015)阳执异字第58号执行裁定书,不再重复进行裁决。阳谷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阳执异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15)阳执字第1358号案件。二、返还扣划的袁秀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0126.88元及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52219.52元。申请复议人张秋支行不服,向本院复议称:一、袁秀芳提出未收到开庭传票和未收到(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尚未发生效力,该理由不成立。袁秀芳与杨忠明2012年9月7日离婚,阳谷法院送达时不知情,而送达开庭传票接收人杨忠明和与送达判决书接收人杨万海也未如实告知,且袁秀芳之前确实与杨忠明、杨万海同住,所以由杨忠明代收开庭传票,杨万海代收判决书应视为送达到,该判决生效。而我行依据阳谷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证明申请执行,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二、袁秀芳是共同还款责任人,不应返还被扣划款项。杨忠明借款系2011年8月9日,袁秀芳与杨忠明离婚时间为2012年9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袁秀芳应承担还款义务,执行袁秀芳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退一万步讲,即使该判决视为未送达未生效,应重新给袁秀芳送达,而不是返还被扣划的款项。请求撤销阳谷法院(2015)阳执异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袁秀芳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阳谷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另查明:1.张秋支行申请执行的其与杨明忠、袁秀芳、张明军、张贵雷、高伟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2、阳谷法院扣划的袁秀芳的银行存款已给付张秋支行48726.88元。本院认为,一、阳谷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复议人袁秀芳2012年9月7日与袁忠明离婚,2013年8月1日与李保银结婚,与李保银结婚后即与李保银居住在莘县十八里铺乡东李庄。2015年6月17日阳谷法院向袁秀芳送达(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时,杨忠明及杨忠明之父杨万海早已不是袁秀芳的同住成年家属,判决书由杨万海代收不符合法律规定,阳谷法院不知情及杨忠明、杨万海未如实告知,均不是杨万海可以代收判决的理由,应视为袁秀芳未收到判决,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应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秋支行的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参照上述规定,法律文书未生效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执行立案后发现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不能裁定销案。本案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张秋支行的执行申请。三、阳谷法院(2015)阳执字第1358号执行裁定书应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本案异议人袁秀芳主张判决尚未生效,要求撤销阳谷法院(2015)阳执字第1358号执行裁定书,事实清楚,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四、阳谷法院异议裁定直接裁定返还扣划的银行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就本案而言,只有扣划袁秀芳银行存款的法律文书----(2015)阳执字第1358号执行裁定书被撤销后,阳谷法院执行局才能根据袁秀芳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在未作出撤销裁定的情况下,阳谷法院异议裁定直接裁定返回扣划存款没有法律依据。五、至于袁秀芳是否是共同还款责任人及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实体问题不是执行复议程序审查的内容。综上,申请复议人袁秀芳主张判决尚未生效,要求撤销(2015)阳执字第1358号执行裁定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阳谷法院裁定撤销案件和返回扣划的银行存款,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异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二、驳回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对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三、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1358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达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广军审判员  胡洪建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瑾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