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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执15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哈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李艳军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艳军已按判决缴纳了人民币五千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哈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六判项关于对被执行人李艳军人民币五千元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佟明仁审 判 员  郭庆钢代理审判员  曲春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晶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