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隆永康与李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永康,李远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4551号原告隆永康,男性,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委托代理人田国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远生(又名孙云超),男性,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双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永康与被告李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永康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永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永康负担。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姝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