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房新双与张旺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旺生,房新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新双。上诉人张旺生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5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立案时确定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审裁定中又视为侵权纠纷,前后矛盾。原审法院认为“未履行承诺,又不退不还,应视为侵权”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起诉时就编造上诉人的住址和履行地欺骗法院,以达到非法目的。本案是一位天津人叫程相坤的家长委托李加强又委托房新双办理孩子上学的事情,我从来没有去过蓬莱,我们双方只是通过电话联系,被上诉人回老家沂源县时我们实际协议过。钱不是被上诉人的,被上诉人也没有打钱给我,被上诉人无权向我追诉。本案应当是委托合同或者居间合同纠纷,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因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办理其朋友的子女体育生入师范类高校事宜,上诉人先后收取被上诉人人民币20万元,后上诉人未完成受托事项,退还人民币8万元,余款12万元拒不返还。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沂源县悦庄镇董家峪村一区48号,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于起诉前的经常居住地在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小皂社区,但无证据证明。故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51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于志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清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