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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硕旭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杰,重庆硕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杰。委托代理人:何超,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硕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崇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明利,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杰与被上诉人重庆硕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333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杰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9元,减半收取7484.5元,由上诉人杨杰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妹审 判 员  章若微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