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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6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与被告周旭宁、杨建娜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周旭宁,杨建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691-1号原告杨军,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周旭宁,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杨建娜,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周旭宁、杨建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建娜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字第0648**号项下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建娜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字第0×××4号项下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告杨建娜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俭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