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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他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辛琪与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琪,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他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辛琪。被执行人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九路于华光路交汇处。本院执行的辛琪申请执行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672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