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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未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523号原告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