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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吉梅与未常云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梅,未常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刘吉梅,女,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未常云,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刘吉梅与未常云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吉梅依据(2009)敖民初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未常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