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苏娟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娟,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65号申请执行人苏娟,女,1981年5月22日生,回族,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村民,住该组。委托代理人汪毅,女,1956年1月26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村民,住该组,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负责人张新强,该组组长。苏娟依照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38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5元、执行费264元。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陕0114执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曹正龙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