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凯德斯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凯德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中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春龙。被执行人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EESEUMAN。委托代理人王群。被执行人苏州凯德斯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EESEUMAN。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诉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凯德斯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凯德斯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817074.7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和财产申报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XX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太国用(200X)第**号)。本院执行中查明,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凯德斯服装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公司人员已遣散。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工业园区信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和苏州恒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地产及现存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价值合计为6355.13万元,其中东部地块房地产价值为4842.08万元,西部地块房地产价值为1513.05万元。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拍卖,在第三次拍卖中,上述房地产的西部地块房地产及相应的机器设备等由太仓市元晖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1458万元拍卖成交,拍卖款已按规定付清,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先行将1400万元交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本院又对房地产的东部地块房地产及相应的机器设备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3127万元进行了变卖,未有成交,经本院征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提出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欠缴税款,要求协助扣款,并向本院发来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经征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后,将剩余的58万元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汇付给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现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凯德斯服装有限公司已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凯大综合实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凯德斯服装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公司人员已遣散,本院经评估、拍卖,协助扣缴税款后,实际执行到位1400万元,现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96号民事调解书剩余未执行标的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飞执行员 秦四海执行员 锁文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步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