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法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虎申请执行秦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张虎,男,1981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秦海,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三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秦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海于2014年8月21日前按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秦海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秦海、候巧玲共有的位于滑县城关镇文明路西侧桂林居4号楼3单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秦海和侯巧玲共有的位于位于滑县城关镇文明路西侧桂林居4号楼3单元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