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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玉生与刘世平、奥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生,刘世平,奥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91号原告王玉生,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世平,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奥林霞,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审理原告王玉生与被告刘世平、奥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生起诉后,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因被告的送达地址信息不明确而无法确认明确的被告,应认定原告王玉生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生的起诉。原告王玉生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