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玉生与刘世平、奥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生,刘世平,奥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91号原告王玉生,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世平,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奥林霞,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审理原告王玉生与被告刘世平、奥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生起诉后,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因被告的送达地址信息不明确而无法确认明确的被告,应认定原告王玉生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生的起诉。原告王玉生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