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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红岗区奔达水泥制品厂与黑龙江北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红岗区奔达水泥制品厂,黑龙江北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商初字第364号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奔达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大庆市红岗区红卫村。经营者李沙滨,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九路2-29号2门101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吴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77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志。被告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龙府小区8号楼商服4门。法定代表人程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奔达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奔达水泥制品厂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奔达水泥制品厂主体资格有误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奔达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为410元、公告费3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李海文代理审判员  冷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