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安吉递铺惠伟家具配件厂与傅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递铺惠伟家具配件厂,傅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安吉递铺惠伟家具配件厂,住所地安吉县灵峰街道城南社区黄墅村,组织机构代码L6046555-8。经营者:邓小华,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詹世鼎,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伟平,男,1970年7月26日,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安吉递铺惠伟家具配件厂与被告傅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傅伟平支付原告货款76850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吉递铺惠伟家具配件厂的经营者邓小华的委托代理人詹世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安吉递铺惠伟家具配件厂与被告傅伟平存在转椅配件的买卖关系。2015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就2014年7月至10月产生的货款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7278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1月24日,被告又陆续向原告购买转椅配件,产生货款297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合计75750元,该笔货款经原告催讨未着,遂纠纷成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吉递铺惠伟家具配件厂与被告傅伟平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在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应及时向原告给付货款。现被告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2014年12月22日产生的货款1100元与被告有关,故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其他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递铺惠伟家具配件厂货款7575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安吉递铺惠伟家具配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递铺惠伟家具配件厂负担25元,由被告傅伟平负担8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思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旻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