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宾与毛奉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宾,毛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22号申请执行人胡宾。被执行人毛奉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宾与被执行人毛奉波[(2014)甬北庄民初字第00179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待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2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