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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9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天津英菲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宝鑫飞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英菲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天津宝鑫飞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9703号原告天津英菲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新刘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堂,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宝鑫飞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黄庄街城上村。法定代表人王树章,该公司经理。原告天津英菲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鑫飞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津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制作锅炉砖模具。合同总价款为22310元,合同约定,模具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货款。2015年4月30日原告将被告定做的模具交给被告,被告验收合格。因被告资金紧张当日未全额支付货款,仅支付货款的一半即11155元,被告承诺剩余一半于15日内付清。后被告未能履行承诺,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1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公司的设计师一起设计的模具,但是模具做好之后做不出锅炉砖,造成原告模具和制作锅炉砖材料浪费近十万元,认可差原告11155元没给,但因原告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被告的损失,故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造锅炉砖模具。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设计图纸,并在双方认可图纸后,原告为被告制造模具,并于2015年4月30日将价值为22310元的模具交付被告。原告于当日出具送货凭证记载了模具的数量、价款等,并记载“收预付款50%(宝鑫飞跃),剩余50%货款15日内付清。”原告在该送货凭证上加盖印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该送货凭证上签字确认。被告当日支付货款11155元。对被告辩称的模具有质量问题,原告表示模具均是按照被告认可的图纸加工的,不认可有质量问题,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于2015年2月达成口头定作协议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将定作物交付被告,被告当日给付定作款11155元,双方约定剩余定作款11155元15日内付清,而被告未能,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模具有质量问题,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经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宝鑫飞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英菲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定作款1115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该院。审判员  唐津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东豪附: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