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宋大高与刘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大高,刘树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102号原告宋大高,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灌连,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喜,居民。原告宋大高与被告刘树喜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大高的委托代理人王灌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树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大高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2年11月9日归还。2014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发放工资。上述款项被告久拖不还,故原告具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树喜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在11月9日前归还借款,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宋大高现金贰万元整,¥20000,刘树喜,2012.9月10日,在11月9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另查明,原告跟着被告做工程,双方于2014年5月1日经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1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载明:“今欠到宋大高工资计壹万伍仟元整,¥15000,刘树喜,2014.5.1日”。上述借款20000元及该笔欠款15000元,被告至今未予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树喜至今未偿还借款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资款15000元,原告跟着被告做工并结欠工资款15000元,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给付工资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及给付欠款,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给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树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大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刘树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大高欠款1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75元,由被告刘树喜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屠维维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人民陪审员 杨成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英姿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