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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周才康与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898号原告周才康。委托代理人周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道敏,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花桥村。法定代表人王宏良。原告周才康诉被告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同年2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才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才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周才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丽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濒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