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报与被告任会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报,任会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小字第397号原告杜报,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被告任会州,男,成年。原告杜报与被告任会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6年1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3日,其给被告送1778斤鲤鱼,共计12979元,被告支付部分款项,余款4000元未付,被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该款。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4000元。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购买原告鱼欠款4000元未付,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出具了欠条。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该款。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欠原告4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会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杜报4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