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阿克苏阿威广告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阿克苏阿威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2民初251号原告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健康路2号(原幼教中心内)。法定代表人杜智刚,该公司经理。被告阿克苏阿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东大街24号东环商厦5F。法定代表人马战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阿威广告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甘业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