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冬花诉被告熊永胜、陈庆、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花,熊永胜,陈庆,吴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342号原告吴冬花,女,46岁,汉族。被告熊永胜,男,31岁,汉族。被告陈庆,女,29岁,汉族。被告吴静,女,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花诉被告熊永胜、陈庆、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冬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吴冬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