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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冬花诉被告熊永胜、陈庆、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花,熊永胜,陈庆,吴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342号原告吴冬花,女,46岁,汉族。被告熊永胜,男,31岁,汉族。被告陈庆,女,29岁,汉族。被告吴静,女,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花诉被告熊永胜、陈庆、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冬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吴冬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