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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杰峰与宋春合、宋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峰,宋春合,宋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152号原告宋杰峰,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宋春合,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宋春光,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杰峰诉被告宋春合、宋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杰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杰峰对被告宋春合、宋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原告宋杰峰负担。审判员  梁亚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