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杰峰与宋春合、宋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峰,宋春合,宋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152号原告宋杰峰,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宋春合,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宋春光,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杰峰诉被告宋春合、宋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杰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杰峰对被告宋春合、宋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原告宋杰峰负担。审判员 梁亚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