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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马健民与许文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健民,许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马健民,无职业。被执行人许文华。申请执行人马健民与被执行人许文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因被执行人已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交纳上诉费用,故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438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