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马健民与许文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健民,许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马健民,无职业。被执行人许文华。申请执行人马健民与被执行人许文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因被执行人已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交纳上诉费用,故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438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