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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石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广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广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521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委托代理人颜勇(特别授权),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施幸妤(特别授权),公司员工。被告陈广云。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公司)与被告陈广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施幸妤与被告陈广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金财保公司诉称,2011年9月29日,被告陈广云在如皋市×××线0.25KM发生交通事故,致马香荣受伤,经送如皋磨头医院抢救,因受害人、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于2011年11月9日向我单位申请垫付,后经我单位审核同意垫付抢救费用6980.37元,后交警认定陈广云负事故主要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及《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依法向被告追偿。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医疗费共计6980.3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广云辩称,原告保险公司为马香荣垫付多少钱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社会救助基金会垫了钱的,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具体什么公司垫付我也不清楚,我以为是救济的。我签字是事实。我现在是二级残,靠低保维持生活也无力返还。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陈广云驾驶鲁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高葛线由西向东行驶至0.25KM路段,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碰撞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马路的马香荣,致马香荣受伤,后死亡,车辆损坏,马香荣符合交通事故受伤后长期卧床导致褥疮等并发症而死亡。2011年11月17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广云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香荣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广云所驾驶车辆鲁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马香荣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2011年11月8日,马香荣家属马广俊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抢救费,紫金财保公司审核后,于2011年11月11日为马香荣垫付医疗费6980.37元。后被告陈广云、案外人马香荣未能偿还上述垫付款项,原告遂于2015年7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马广俊申请垫付时,马广俊在特别声明栏中签名,特别声明栏载明:…我声明:受害人符合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申请条件,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骗取救助基金,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从责任方或通过其他保险等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优先偿还基金垫付的费用。被告陈广云亦向原告紫金财保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一份,载明“……一.本事故责任方车辆或人员的保险理赔款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偿还给贵方。二、相关部门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审理时,本事故责任方直接返还贵方已垫付的费用。三、如因本人未及时偿还上述垫付费用,基金管理人依法追偿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由本人承担……”。再查,紫金财保公司系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垫付申请书、医药费票据一份、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死者马香荣在如皋市磨头医院住院治疗,因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向原告紫金财保公司申请垫付,原告经审核后垫付医疗费6980.37元的事实,有据为证,依法可以认定。本案被告陈广云与马香荣发生交通事故,致马香荣受伤入院治疗后死亡,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被告陈广云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紫金财保公司作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被告陈广云追偿。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陈广云所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其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马香荣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故本案原告为马香荣所垫付的医疗费亦应当由被告陈广云承担。原告要求被告陈广云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6980.3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广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垫付款6980.3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广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