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2执字第0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德邦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德邦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0018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德邦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元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德邦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