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独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江与邵春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邵春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独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王江,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奎屯市。委托代理人:葛咏红,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春环,女,汉族,1969年3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委托代理人:王欣,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诉被告邵春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以另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其与被告邵春环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王江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