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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唐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继国与钱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国,钱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唐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王继国,村民。被告钱桂生,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国与被告钱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国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继国负担。审 判 长  徐刘根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人民陪审员  储继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