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唐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继国与钱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国,钱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唐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王继国,村民。被告钱桂生,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国与被告钱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国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继国负担。审 判 长 徐刘根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人民陪审员 储继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