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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康洪清与曹学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洪清,曹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581-1号申请执行人:康洪清,男,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登靖,四川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曹学东,男,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康洪清与被执行人曹学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申请人自愿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洪清与被执行人曹学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