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雪琴与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雪琴,何姝锦,华俊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琴。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姝锦(又名何芸)。原审第三人:华俊。上诉人陈雪琴与上诉人何姝锦、原审第三人华俊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雪琴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何姝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雪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上诉人何姝锦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陈雪琴撤回上诉,各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对上诉人何姝锦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陈雪琴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陈雪琴承担,余款2900元由本院退还陈雪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