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班国与被执行人克山县古北乡保安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国,克山县古北乡保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9号申请执行人班国被执行人克山县古北乡保安村民委员会,地址克山县古北乡保安村。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职务村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班国与被执行人克山县古北乡保安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