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襄州经开区管委会与红星居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襄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居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襄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襄州经开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勇成,襄州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红星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江家庆,红星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江龙,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襄州经开区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红星居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7月2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红星居委会将其所有的同济医院大楼及其土地,约34亩,包括围墙内的房屋、100千伏安的变压器及现有空调,全部租赁给襄州经开区管委会使用”。襄州经开区管委会提出,2009年襄阳市邓城大道改扩建工程已经将诉争的租赁物中除大楼外的其他土地大部分占用,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红星居委会认可有部分租赁土地被征用,同时辩称征用不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那么,襄阳市邓城大道改扩建工程征用了本案租赁合同中的多少土地,是否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是否应对租金及违约金进行相应调整等均成为影响案件实体更年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未予查清。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