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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12号原告石某某,女,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某某,男,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惠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