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道刚与陈喆、武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刚,陈喆,武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27号原告:王道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陆芝云,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喆,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武玉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刚与被告陈喆、武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人民币XXXX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由合肥璟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安徽省合肥市XXX(房地产权证号合产房字第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喆、武玉梅银行存款XXXXX元,或查封、扣押等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合肥璟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XXXXXX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业剑审 判 员 吴 彬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莉雯附: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